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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 G. J2 _. E3 y9 p4 ]6 Y  v6 Q
, k+ r! ?% K1 q: m3 F& l5 Q1 M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3 F: y/ W. o6 o7 d
& }' d0 i9 J  r* V+ t" g" ?7 v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v6 a' E% K4 q( @' f8 _7 p* d% K6 q$ ?+ N& r5 W$ x7 ]7 t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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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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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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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Y/ m3 [% t4 s+ u7 O! N  C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4 }3 R" {2 ?3 S3 z8 K; Z9 \
4 ]9 v- Y; C0 J" Z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l# M7 u) {/ u" v1 O% x! U9 ^/ ]: y7 n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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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9 H& \" p/ U) u* w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5 Z1 h' s- {& I: ?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q* v1 C# T& y* h: Z* j" o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g9 y$ ^$ W+ Q% T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1 ?+ q# Y, F6 h' s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C* Y4 W$ t& S  X6 P+ T  ]; F9 f6 P" C; \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J4 F& J( T. e  H% T* t+ o- s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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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t9 H" w& P2 x0 p/ g# A
- f, E: V' [  a. r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0 P# k+ x( Z8 ^! `1 T1 S4 F; C" Y; t& Y$ d( Z. m" X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W; q. z! ], m3 c* Z7 |* _# D: |. t: x+ W* [+ F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4 k7 D8 Y6 n7 A: b) S( h! v! T9 V

5 ?% N* i* |0 Z8 @* l1 L! K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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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V3 B1 E$ M8 e7 x3 Q3 F8 @% ]( }* v' E4 A4 m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s, W, r$ N5 X( b. @6 R; ~9 a% c+ j) Y0 X5 O( y; P+ ^! R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b& P7 ~6 ?' m# E5 `1 g9 ~& {
4 l3 k' L1 f7 L% r' o4 Y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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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T2 E& {- F2 ^0 ?, o. Q) ~- A6 ?6 C! n) [6 X* l, ~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V& N% H$ Q+ B" k" u( y

' m  O7 l% E3 _' b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1 ^6 f4 V' G$ K- V& j(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 x- B: M, I" w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V' x* p) ?9 z$ \% S3 G% n# N4 F7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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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4 g. B( G, k6 y$ h: \. R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8 W0 R: p8 R% u* n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T9 q! Z( K5 \' D, }: I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3 E: V# T5 a. T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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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Q$ ^% @1 f+ R% F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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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  W. g/ |, {! }" m2 w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  x  e2 E  C! q/ M9 V' r6 p

3 L4 x" l5 Y& ]4 U1 r% g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W* C3 ]0 [* A6 m4 f. w* G

* i: K5 g2 Q) s2 q7 E$ t8 N2 v& E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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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 I0 q3 _; C3 e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O. G( P9 m9 G  S2 G" l4 d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6 ]! x4 S; D$ e1 K# h7 I1 j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5 x2 I! S$ ^+ E/ z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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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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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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