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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收到的关于执法版主回避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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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2 09:56 编辑
; N7 q# l1 T: G) B/ v+ o" L4 Y6 W8 k3 _3 K9 m9 f0 p# z4 r; J: a# c
因原提出者还没有同意在这个建议里出现其网名,故暂时只发布其建议内容,供讨论。讨论成熟后,将考虑按照规则获得管理员同意后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或者设立新规。% z% T( Y: k, C2 V+ z1 c8 z/ v* _

. p0 S# l$ w) C6 _' y- J! D1、提出投诉的执法版主不可以同时成为第一裁决人;
/ h  c. f" I3 a  x! T1 V2、如果存在执法版主认为必须立即制止且警告无效的违规情形,执法版主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在提出投诉的同时暂时禁止其发言或者禁止其访问网站;
; [* M6 `' w+ @" h) {+ l3、这个临时禁止期到另外一位执法版主受理投诉时止。受理投诉的执法版主应该立即进行解封操作并进入正常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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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2 09:37 编辑
( c; c' k' H  q, m6 S3 I, o
$ f0 X! g1 p; A' h( y& r;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 ]) J5 S$ N' S: g
这个建议我觉得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解决了裁判同时担任运动员的尴尬。不过如果这个建议付诸实施,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在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 u5 V. t' @" u$ C
, X3 z6 D, C/ h: t) |. X, M5 m首先是这个建议仅仅实现了表面的回避,并没有实现本质的回避,因为虽然表面上进行投诉的执法版主没有进行第一次裁决,但实际上该执法版主的看法对这类投诉是隐含有效的,即执法版主实际上仍然在以简单多数控制着裁决结果,并且提出投诉的执法版主仍然是这个简单多数的一员。
4 H0 e4 a( ?5 O' n* K
- N8 @5 D+ I7 B- A! o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
& m* t: V8 F, |) G9 P, W# x1 n1 r' s5 T7 q
对这两个问题,我建议的解决方案是:当执法版主进行投诉的时候,不得作出裁决。裁决由第一位受理的执法版主一人做出,一旦作出即为终裁,不得变更。这样的好处是实现了彻底的回避,缺陷是失去了裁决的稳重性,最终结果由简单多数变成一人意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容易被执法版主的个人情感倾向所左右。  E( P3 t' Q. y! P5 x/ `8 e. |' A0 a0 [( B

2 A+ v- R6 O. w9 o+ @' o' z9 H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这项建议赋予了执法版主一个新的权利,即在没有裁决依据的情况下的临时执法权。这个权力是否妥当合理?会不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问题?会不会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项权利和执法版主在投诉的时候立即裁决并执行的情形相比,是否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我希望能在这里对此有一个透彻的讨论。在对一项新权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之前,我觉得还是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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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如果要建立回避制度,这个制度还应该一并考虑执法版主被投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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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2 10:55 编辑 % X, ]% Z: i8 I! ~; Y7 E3 v
! @4 i& k" F7 Y2 q5 {
另外一种意见是从规则上明确执法版主不能主动投诉。这样的好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但不足也存在:" f% A7 ?  O, J, A" C0 W
首先是仍然无法避免在执法版主被投诉的时候面对的回避问题;
: L. i2 V/ Z/ Q; {2 @其次是执法版主同时还是站务讨论板块的版主,这样的限制将导致一些在站务讨论的违规无法受到制止。这一方面不利于站务讨论的秩序维持(可能存在版主失职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版主的直接管理区不能维持规则的威严,整个规则的权威性将会受到致命损害。这种情况或许在过去并不经常发生,但谁也不能预料将来某时会发生什么情况,所以这样的规定将会导致一个比较严重的规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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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
8 q  a4 ?) p: R# E$ D: t9 Hzsm2002 发表于 2009-12-12 09:35
6 A8 H+ f2 i- B- d1 K
4 d. }( e/ _% l+ |% X2 R# [
这一点其实不是问题。现在的制度一共有3位执法,如果受理执法与投诉执法意见不一,第三位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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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点其实不是问题。现在的制度一共有3位执法,如果受理执法与投诉执法意见不一,第三位有最终决定权。
/ J' Q- v9 i- @awake 发表于 2009-12-12 11:04

, K7 F4 `; w: {$ l, Q$ E/ o如果是这样,其隐含的事实就是执法版主在投诉的时候已经做出了没有文字的隐含裁决,因为其一该执法版主正是依据这个隐性裁决行使临时执法权;其二在另外两位执法版主意见相左的时候其实还是把进行投诉的版主意见考虑进了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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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12-12 11:53 编辑
* k- t. i% W% p0 m' T7 O( G) ?9 p  q
一点看法,以供参考哈。
5 d7 X$ t0 n) N; \' H, R4 a+ m; K: Q5 z
咱们这个执法制度,从建立之初,即确定了“不举不究”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是与现实生活中的原则基本相符。现实中,法官是绝不会主动举报某人的,如果法官需要举报,则举报之时,已经不是法官身份。
: U( ?! A6 b; o8 q. Z
( V" p" d& _: U; S2 b# b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漏洞,故制定了执法版主弹劾制度。/ M- j9 m, f) I# c4 a7 Z) A# M; E

/ F" Y5 N3 S6 H2 a5 ^& {, ~因此,觉得,不宜改变“不举不究”的原则,即,执法版主不宜直接介入投诉。
+ n' k6 \+ @* T; {
+ K. W7 K* |+ K1 U当然,zsm2002执法提出的回避制度,确实是必要的,毕竟,执法版主仍然有另外的身份,会到其它版块发言,也需要管理站务讨论,故可能会面临被投诉的问题。前面我们作为执法操作之时,基本上是自觉回避的,但这样免不了有人为的因素。* Y8 R5 Y! m- [

$ q- f: z# T3 M4 l  x, s可以考虑在某位执法版主涉案时,情节较轻之时,明确由另外两位执法版主做出初判及终裁,情节较重甚至有碍其继续执法之时,可以考虑根据弹劾程序首先发起弹劾,剥夺其执法身份,并选出另外一位执法版主,继而由新任执法与其他她两位执法一道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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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7# Crisis + C1 |6 i8 U4 _% k! a6 v8 r
请Crisis考虑一个具体的情形:如果一个因违规被禁言的网友在站务论坛不听执法版主劝阻,在非相关帖子里大量发贴,肆意违反网友行为规范2.8条规定,对当事执法版主来说,你认为最佳的处理方案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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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觉得可以从退任的执法版主中选一位作为备用执法版主,如果出现现任版需要回避的案子,由备用版主接替其位置。这种情况出现的机会是非常小的,更多的是理论意义,完善一个程序。
鲜花(1015) 鸡蛋(1)
发表于 2009-12-1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觉得可以分两个部分来操作:
, C+ K0 |5 C% o5 f% k1 U  H; K' ?) e9 {7 I# ~/ g% s4 i4 K- h
1,在除站务版块的其它板块,作为在任执法版主应该遵守“回避原则”: 一是不要主动介入纷争;二是不得主动投诉网友。4 r0 b5 i& \' v& X' r- `
# {5 u9 `5 M1 b
2,在站务版块,作为站务板块的版主进行操作而引起主动或被动投诉时,可以采取阳光说的“备用执法版主”的措施。“备用执法版主”应该是常任的(除非他(她)自己要求卸任),从思路清晰、上网时间充足的超版中选一位即可。
鲜花(546) 鸡蛋(20)
发表于 2009-12-1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动不如一静,赞成vilna等所说的“备用执法版主”的提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12-12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有必要回避,这样会把事情搞得更复杂。“举贤不避亲,举亲不避嫌”,是同样的道理。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1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7# Crisis 3 f; M8 I& u' g  b+ t. V+ i
请Crisis考虑一个具体的情形:如果一个因违规被禁言的网友在站务论坛不听执法版主劝阻,在非相关帖子里大量发贴,肆意违反网友行为规范2.8条规定,对当事执法版主来说,你认为最佳的处理方案应该怎样?
) A. m1 R# l1 p( R; uzsm2002 发表于 2009-12-12 12:28

9 }( R$ {/ `% k0 H, E. u$ F' h; ^. W; Q% k# [& E/ X; C
目前的网规,对这种网友有扣分惩罚,每发言一次,执法版主可以扣其积分一次。8 w3 p6 E8 n+ d% H3 }+ ~

$ M! f% k, f/ o" w" v% z! j; o当然,如果仍然不听劝阻,可以两案并一案,利用执法版主所赋予的权利,直接封其ID。我认为,这样做,不经过投诉是妥当的,不存在不遵守程序的问题。这正如一个罪犯大闹法庭,难道法官不可以直接将其裁决投入监狱么?呵呵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12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10# vilna
1 B4 w9 B6 L$ V5 D  m1 x' I
- n. I5 t; D- W: F/ @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有必要回避,这样会把事情搞得更复杂。“举贤不避亲,举亲不避嫌”,是同样的道理。6 T" @' ?: H6 W
老杨 发表于 2009-12-12 23:23

+ H9 m" }$ ?4 C, D. u+ @3 g我觉得如果有比较好的回避设置还是非常值得考虑的。作为现任执法版主,我希望能够避免这个尴尬情形。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备用执法版主的概念是否可以改为“临时执法版主”?我觉得阳光沙滩在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所考虑的人选是比较合理的:熟悉规则是需要一定时间和精力的,如果从正常离职的执法版主中产生,可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下面的一些想法是否恰当还请大家斟酌:
2 {5 _3 _9 d; c/ @1、临时执法版主的产生:管理员任命,人选来自正常离职执法版主
. {' s3 p; M( p7 ~( W4 C2、临时执法版主的职责:为执法版主需要回避的投诉提供上诉阶段执法意见,不处理相关文档工作
& x7 e5 X- E5 ?3、临时执法版主的任职期限:有执法版主需要回避的投诉的存续期4 @4 G# y  ~) m  p/ E

2 \/ f3 g2 k/ q% {& O* [" K可能存在问题:离职的执法版主是否愿意担任此项工作?其他还有(请讨论补充)?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2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我觉得没有必要回避,这样会把事情搞得更复杂。“举贤不避亲,举亲不避嫌”,是同样的道理。
  W7 u: y2 w8 C$ E& c# c老杨 发表于 2009-12-12 23:23
8 r) c* N  Q  R2 X* D8 T
支持老杨。" m' D" F% l1 R9 y/ Y. A" N

0 M) d) @. m( }$ E+ f& d1 P, w支持的理由非常复杂,简单来说就是,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回避制度增加了复杂性,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
1 E( `6 ]: V% P2 {8 w  D) o: q: i& n  Z. z) V5 X, C
同时恭贺三位新版主上任!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2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网规,对这种网友有扣分惩罚,每发言一次,执法版主可以扣其积分一次。
8 G. I/ r6 D2 V% i/ B% M
* B/ D" u( l  N0 G2 N1 `当然,如果仍然不听劝阻,可以两案并一案,利用执法版主所赋予的权利,直接封其ID。我认为,这样做,不经过投诉是妥当的,不存在 ...
! z/ ?+ S4 I% o$ W8 TCrisis 发表于 2009-12-12 23:39

/ Y1 D# m1 p0 ^3 T很久没有来了,也没有翻看最近的案例,但是总觉得未审先判是剥夺辩护的权利,不是很赞成。
, U1 d" q* B# K/ \- ~. H% \" G3 S% F! \3 z5 p% d
瞎说了,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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