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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拍卖] 国画《共和之光》复制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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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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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画家贺成与贺兰山父子合作而成《共和之光》国画,10米画卷展现百年前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场景。而这幅画的复制权,却引起纠纷。% u8 Y# q- R! E$ D9 L* j5 J; `2 l
  去年年底,南京篆海艺德文化艺术工作室(以下简称“篆海艺德”)发现本城某媒体在一篇报道提及了复制的《共和之光》,但报道中,南京市女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得主刘小姐成了这幅画的复制者。
7 G/ I$ {: B' ?" m; L  篆海艺德后将刘小姐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告上法庭(金陵晚报此前曾作报道)。昨日,南京中院一审宣判,刘小姐所在原色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篆海艺德2万元。: [) o" `" [6 w0 A6 v
  《共和之光》复制权引争议; T* ]1 w) \' s$ D6 t% o  \
  2012年12月18日,王先生发现在一家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她复制的画被台北故宫收藏》的新闻, 称2010年画家贺成将国画《共和之光》交给刘小姐,“这幅10米画卷,将它还原难度很大,但刘小姐做到了。之后,《共和之光》的复制品被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 x& ~# `( n0 W4 e! c, X$ R6 x
  王先生是篆海艺德的负责人,而《共和之光》的复制权是贺成授予篆海艺德的。2013年的4月份,同城另一媒体的报道中,再次提及刘小姐复制《共和之光》的内容。
- l; n. ]8 A2 Z/ D. r  交涉结果难言满意,于是王先生将刘小姐告上了法庭。; C5 k4 e/ ^0 E! a/ [0 C
  被告称确是参与了复制- C, g. d1 p& W2 y9 @9 Q5 a6 G
  刘小姐到底是不是这幅画的真正复制者?被告方表示,2008年前后,刘小姐还是在校大学生,跟着学校的老师在篆海艺德实习。2009年前后,贺成曾委托篆海艺德复制《共和之光》,作为实习生的她一起参与了。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她提及了此事,结果被该报纸进行了渲染,发表前也没跟她核实。# K9 s8 g6 T# J1 ~/ C+ a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刘小姐所在的原色公司与王先生所在篆海艺德均从事艺术品的复制工作,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法庭调查后认定,此前媒体报道“画作复制是刘雯静完成的”说法,现已无法查证是报道出错,还是刘小姐当时表述出错。
9 N2 F; G+ d  z0 M5 U8 L0 b. l  但法院查明,有争议的《共和之光》复制,是由篆海艺德完成,而刘小姐当时只是作为学生参与了该画作复制的辅助性工作,复制工作并非她完成。% o0 e7 u# {) J7 J. U6 S: @: S
  法庭判决被告虚假宣传9 y! p% N1 Z" Y( {
  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后来刘小姐所在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时,称她和几位同学当时跟着老师一起参与《共和之光》复制,后来他们与该老师技术班底一起创建了原色公司,专业从事文化艺术传承保护事业。
% u6 Q7 s1 f: E3 F3 _9 V  而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该老师是王先生所在工作室合伙人,无明显证据证明“该老师技术班底”或其本人是否参与了原色公司的创建,或在原色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技术指导。原色公司在声明中,不仅使用了“该老师技术班底”这一模糊、不确定概念来描述自身的组成,而且无法说明“该老师技术班底”以及该老师本人是否参与了原色公司的创建,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原色公司是由复制《共和之光》的技术班底创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 I3 ~* D0 ~7 |; f6 [* |7 j' M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小姐所在的原色公司对虚假宣传行为,登报道歉一次,并赔偿王先生所在的工作室2万元。
% q/ z' |& p2 O, g7 g  宣判后,刘小姐和她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会上诉。
2 E) F5 Q; L# {) _' k* W* v2 k5 A  (原标题:法院认定创业女大学生虚假宣传)2 h  R& H6 L0 u/ ]: P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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