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684|回复: 18

一个小建议,不是给执法版主的

[复制链接]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来站务说出道理和证据就够了,斗嘴的话就别说了,为执法版主们节省一些时间吧。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站务说出道理和证据,之后就被删了,那还剩什么?
' u7 F" l$ B" u9 k0 k执法版版主眼睁睁看着我的投诉贴就消失了,确实很节省时间{:3_109:}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头马版主,' Q* s' ^' I3 _3 K

; w7 K: A% J- Q0 O% Q5 y. A  q5 r咱今天刚刚上来一会哈,迟到了还请海涵。不过,就不要冤枉咱了。呵呵
鲜花(1015) 鸡蛋(1)
发表于 2009-8-13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人头马版主,2 E2 l8 |/ e0 v3 n- i% V2 ^* r

" A5 O" o0 {0 {咱今天刚刚上来一会哈,迟到了还请海涵。不过,就不要冤枉咱了。呵呵' S+ R7 Z/ R* G' ]: T. l
Crisis 发表于 2009-8-13 18:13

2 A) N) c# c% j4 q呵呵!crisis:人头马版主是指我,不是指你和阳光版主。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8-13 18:29 编辑   o/ c8 i3 p2 W$ Y3 C
呵呵!crisis:人头马版主是指我,不是指你和阳光版主。
, y4 Q5 [& }- J. mvilna 发表于 2009-8-13 18:21

9 u4 ^; s! M+ U# Z5 H; {  }& ?/ B* p* S
哦,是这样阿。不过也帮老凡执法版主向人头马版主求个情:这几天阳光版主出差,而我呢,白天又不在网上,所以只有老凡在这里值班。错慢之处,还请海涵。我今天一上网,就接到老凡版主的短信,让我赶快处理,而且,他已经在这里忙了半天啦,因此,老凡绝没有偏待某人的意思。
. h* K! f& x' [4 T  c( f9 G' X
! U' L$ q) x3 @作为执法版主,我们都希望能够秉公处理,再说,大家也都睁着眼睛看着呢,咱们哪敢徇私啊。
. O2 b) r% o  e9 ?$ X1 x3 a; A
% B- V/ p' F( M0 w# v' z请大家还是暂时信任咱们吧。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埋怨你们的意思,不用担心.; d& J0 ^* ^4 P* O3 f
只是我在站务发了投诉贴,结果就被删了,我又重写投诉贴,vilna看见了,还回了我的贴说:没空等等其他版主来处理
5 t. {8 p- F0 B8 A2 K我也回了他说:不急,我等,只要执法版主看见我投诉了就好.% t) Y; B* k7 L& Z, u' F
结果令人恐怖的是这贴也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删除了.0 {; v2 N! _0 \/ }  x
我就不懂了,这删投诉贴是啥意思呢?! I, ^/ f4 w. V: f( X5 s& A
连删好几个,怎么就不出来说一声呢?请别说忙,有空紧盯着我发贴,没空写个原因!哈哈哈哈
鲜花(35)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倒不信是几位执法版主删的投诉贴。- V0 r5 ~2 R$ m" \/ Y
那个删投诉贴的抄板还是出来解释一下吧,要不老让别人背黑锅,也有违你老一贯光明磊落的形象呀!
鲜花(1015) 鸡蛋(1)
发表于 2009-8-1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明一下:人头马版主的确在站务讨论发了投诉帖,我也跟帖请他等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来接此投诉,人头马版主也的确跟贴说了他能等候的话。5 G9 i2 f1 Z, M- _( P/ D6 H

2 R9 W& s/ G  W  ?0 _% ~; q: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人,我认为在站务讨论删投诉帖的确属不当行为。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上来晚了,所以没有看到删贴这样的举动。. y+ k5 |, P6 Y6 f* P( ?, W
  D6 s: R+ Q+ ]
但删帖举动确属不妥。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删除投诉贴确实不妥,一而再地删除投诉贴则是有意藐视执法版主的执法权威,不能容忍。如系管理员所为,建议做出解释并对投诉人诚恳道歉;如系超版所为建议辞去职务,一则有利于平息此次风波,二则可以表达为友情尽力之心。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乱说几句。
: H  k  a' `& j/ i) S8 `8 ?( ]+ f% K
1、        超版删移民论坛帖子:版主和超版可以移除他认为不和谐的帖子。但是,管理员已经强调过不止一次,应该移至回收站而不是删除(如果仅删若干回帖而不是主帖,是无法保存的,可以例外)。另外,如果已经进入投诉程序,则不能删除,已删除的必须想办法恢复(言下之意就是删除在先的,不受理投诉)。版主或超版采取删帖或投诉是他的自由,他可以同时对某一个帖子移除而对另一个帖子投诉。其他的人可以指责他双重标准,但没有理由说他违反版规。
2 X. p1 z1 \' c8 f7 V0 d' t
. l* x6 E0 l: C7 y" t, X2、        截屏是否可作为证据:没有完全想好,倾向于不作为证据。之前讨论短信骂人的问题时,我觉得让被骂的提供密码有一定风险,建议用截屏的办法,后来有人反对,认为截屏是可能被修改的,我以为有道理。如果执法版主打算采信,是否可以这样:要求删帖人和当事另一方明确回答此截屏是否属实。公开否定的则不采信,拒绝回答或模棱两可的则采信。" m  ~# G$ Z5 Y/ t

; ^; u$ `% B/ x6 W- \3、        超版删投诉帖:这是不能接受的,应当谴责。: n, X2 V& t4 J2 _. Y

# B8 {4 j% H5 T6 w4、        枫亭禁止某id的问题:枫亭的版主有权封任何id,但手续要完备。第一是要将该id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然后以在枫庭公告或短信的方式通知该id,该id如果不回复,可以给一个合理的时限如24小时。第二步如果该id继续在枫亭发帖,则可以跟帖或短信警告;该id还不听(这时不必再考虑时限),再次发帖的,即可直接封之。这些过程不必告知执法版主。同样地,你不认可这种做法,可以在其它版块发帖讨论,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违规。. r. E9 g0 a* |+ j
- c$ \& b. ~0 ?3 E' p" \6 e
5、        版主或超版某些操作不合版规的问题:如果是封或解封id不合规范,执法版主可以在有投诉的情况下予以纠正。但是,对那些版主或超版如何处理已经超出了执法版主的权限,只能由管理员出面解决。. N: H2 k2 K* U* x* g6 }
2 }. A  h7 @* A0 N1 Z0 x2 K2 r
以上是一些仓促间的想法,希望能抛砖引玉,让站务回复平静。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孤岛客前任执法。
& F7 A! E6 w, x" L/ K; ^, u
* W$ ?# @  [4 K; o; f' Y$ w这里只说一点:关于截屏是否作为证据?这也正是我目前困惑的地方,确实是很难作出判断。你们也可看到,目前我仍然在等待三方(原告被告与证人)的回答。
, f2 \$ _: X& q7 a# G  z8 ]' j
8 p2 Y- I. d) e0 h. B2 J( o- S不管如何判决,我只希望大家能够多多理解,多多包涵。作为执法版主,通过尽量公正的执法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应该是我们的第一责任。
老柳教车
鲜花(86) 鸡蛋(3)
发表于 2009-8-1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本帖最后由 pchell 于 2009-8-14 21:10 编辑
) P+ {1 W# U0 E& s& @% w; S
' S$ J7 V* A6 V  J! q' P 11# 孤岛客
- v6 c" a+ v2 A, `* o* n2 F我从技术上分析一下截屏能否修改:(//和大略估计修改需要多长时间)! _6 s, e* v+ b0 V" q7 N

8 K1 n: h* Z8 w* C) U" i- M现在的discuz论坛比较新,如果用IE等浏览器保存,再打开的话,和原网页有很大区别。
4 W  |( |4 \$ s9 }  [9 A' R, R) u4 w4 [; [: l& F
但是,可以把网页打印为pdf文件,然后再用pdf professional之类的工具进行修改。然后打开修改后的pdf文件,全屏,截屏。和原网页的截屏几乎一样。
7 y( O/ \& s8 G' X! ?1 ?- S此法虽然费时费力,但理论上是可以伪造出任何文件的。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谢谢楼上。+ S; Z' _7 [. G6 Q4 f1 h. t
% k# g% d& h7 M
技术上能否修改,回答是肯定的。这点实际上大家都很清楚。
0 c" i2 k7 X7 R: C
+ j- O$ Q( Z+ F) d8 [  J3 P其实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有朋友短信给我,说,截屏之前,版主是否做过帖子修改的问题?因是截屏,不一定保存了所有的信息,关于这点,更是难以确认。
& k# z4 Y( x* F  y  M8 o/ o3 X+ i1 u
所以,这个案子很难,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咱的判决,不要用口水淹死我就成啦。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孤岛客前任执法。
0 M- Y; ~9 ~/ S7 V4 H
) t# k# A4 [" T+ e这里只说一点:关于截屏是否作为证据?这也正是我目前困惑的地方,确实是很难作出判断。你们也可看到,目前我仍然在等待三方(原告被告与证人)的回答。/ \  j. V9 ~& K0 Z

, r* o; g: L. A, Y% L不管如何判决,我只希望大家能够 ...1 z% J- m$ z* F! V9 w) m
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20:43

, I7 \' J3 J( }5 B, u) H) c* j8 f8 i/ U
我谈谈如果倾向采信的做法:可以将截屏里面违规的语言摘出,让删帖者或作者辨认,他们公开否认则不采信;承认或不明确回答则采信。
; _! U5 a% x9 O5 u# P1 b; V- q% V/ W8 x; j3 W: l5 x) Z
那么当否认之后(如果截屏本身未被篡改),是不是放纵了犯规者呢?这样的帖子肯定不止一个人看到,你愿意选择公开撒谎还是受罚呢?换做我,宁可选择受罚,丧失信用是对我更大的惩罚。5 S& [3 s+ f, V5 z# B

  O3 l% K0 |& I不过这样做,会不会被别人从法理上驳倒我不是很有信心。
: H! f2 g; {, c. J6 Y/ z$ h! @! m  K+ H# E. P
另外,能不能别叫我前任执法啦?我已经犹豫了一天该不该写点什么,实在怕影响诸位版主的独立判断。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讨论应该是没事。毕竟,现在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个人还是希望能多听听大家的意见以作出更好的判断。目前,我们三位执法也正在讨论是否正式受理这个案子的问题。不管是否受理,都存在截屏是否采信的问题。所以,大家在这里谈谈也好。& x, `0 ]( |* C; k! i5 C6 o
. l1 Y/ j$ G4 s. K/ m; K5 @2 d
这里谈谈个人目前的意见。孤岛老兄提出的建议,个人觉得不完全合乎常理:现实生活中,鉴定证据的真实性,不应该是被告的责任。另一方面,寻找证人证据,应该是举证人的责任与义务。举证人所建议的证人如果不选择做证,法庭一般将不采用相应的证据。就目前的情形来说,人头马版主选择了云山水月版主做证人,如果云月版主不愿做证,则人头马版主除非另有其他她证人证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其证据很难被采纳。当然,我目前还在等待中。
9 @) \% D1 m5 U
& y5 h! G2 r% V% o0 j个人浅见。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这个讨论应该是没事。毕竟,现在遇到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个人还是希望能多听听大家的意见以作出更好的判断。目前,我们三位执法也正在讨论是否正式受理这个案子的问题。不管是否受理,都存在截屏是否采信的问题。所以 ...$ S% `& P6 I" v" w/ Z/ ~
Crisis 发表于 2009-8-14 21:34
+ B# s2 s4 O! s7 f

% W6 w2 J- Z1 W* b这个就是我担心的,一旦在法理上被攻倒,则只能推翻原判。你的说法更有道理,无权要求别人自证其罪。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阿,这就是其中的吊诡之处。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8-14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是不应该采信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可以伪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4-11-24 04:43 , Processed in 0.224772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